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了什麼?毒品案件推薦律師,台中毒品案件推薦律師
近來大家常聽到毒品零容忍,1克都不行了、更何況是5克,校園不應該有毒品出現等語,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讓我們從法條及實務角度出發,跟大家解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犯罪態樣區分以下幾種類型: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第4條)
(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5條)
(3)以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之方法供他人使用(第6條)
(4)引誘他人施用(第7條)
(5)轉讓(第8條)
(6)施用(第10條)
(7)持有(第11條)
2、既然是毒品,為什麼允許持有修法前純質淨重20公克、修法後為純質淨重5公克呢?
首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立法目的,主要針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者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兩者常常難以區別,如果單純因為主觀意圖不同而適用不同構成要件,導致刑度有明顯差距,顯然有失公平。為此,立法院於民國92年間,將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純質淨重10公克、20公克以上)加重其刑,並將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持有達一定數量者(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亦為處罰規定。由此可知,本條文之立法目的並非處罰單純持有,而是在於防杜法律漏洞產生,考量持有大量毒品者,後續時常與販毒有密切相關,為了避免販毒者心存僥倖,而為明文規範,與處罰持有者之立法目的明顯不同。惟考量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成癮性較低、且可能為安眠藥性質,單純持有一定數量以下者(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下)之惡性較為輕微,對於社會危害較小,故無刑罰之規定。
本次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考量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對社會之危害漸增,針對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人(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修法為處罰規定,以嚇阻毒品之氾濫,並防杜法律漏洞。
3、所以校園就可以出現毒品了嗎?
其實不然,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了持有5公克以下之情形外,如果有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持有、轉讓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之方法供他人使用者,仍然受到刑罰,所以,校園內出現轉讓毒品的情形,是會有刑罰的。(毒品不可能憑空出現吧!)
4、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持有者及施用者是否都應該用刑罰加以制裁?
這是一個刑事政策上的問題,對於不具成癮性的藥品有無需要用刑罰制裁,或許有人會認為只要施用毒品就是錯的,就應該加以處罰。但是刑罰並非萬能,不是將人丟進去監獄就可以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問題),如果對於沒有成癮性之藥品,仍有人會去施用,可能是因為價值上的偏差,更需要的是利用加強教育、宣導的方式使其改正,並適當加以處罰及配合個案追蹤、輔導。
5、屢次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否有其他罰則?
對於行政罰、毒品危害講習後5年內再犯者,本來就可以令施用者進行勒戒治療。
6、本次修法其他重點:
(1)販賣第二級毒品刑責從原本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第4條第2項);
(2)販售對象為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後第9條第2項);
(3)查獲為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適用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第9條第3項);
(4)自白減刑限縮為偵查中及歷次審判均自白(修正後第17條第2項);
(5)供自己施用之運輸毒品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第1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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