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說什麼?累犯篇-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中區律師事務所

blush:律師請問一下什麼是累犯?
cool:所謂「累犯」,就是依照刑法第47條所規定,在徒刑期滿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就是刑法上所謂累犯。
 
blush:那請問一下,在什麼情形下可能構成累犯?
cool:累犯的適用,前提是一定會有前後兩次的犯罪行為。我們姑且把它稱作第1次犯罪行為跟第2次犯罪行為吧!第1次的行為必須是被判「有期徒刑」,不論是故意或過失犯罪,並且要「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第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行為。嘿嘿,這時候就會招喚黑暗大法師對你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
 
blush:律師,所以只要我第1次犯罪行為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管是故意或過失,第2次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要加重嗎?
cool:沒錯,所謂的執行完畢,包含「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假釋期滿」等情形都算,但不包括緩刑,因為緩刑是沒有執行的喔!!!
 
blush:我好像懂了,所以累犯並不一定是十惡不赦的壞蛋才會適用嗎?
cool:可以這樣說沒錯。舉例來說,實務見解在龜兔賽跑的故事中,兔子在全速衝刺時,不小心撞到路邊賣肉粽的阿婆,因此被判處易科罰金確定,並依法繳納罰金後,又發現原來烏龜在他睡覺的時候,偷偷追過他,拿到第一屆龜兔賽跑的冠軍,一氣之下說烏龜是龜兒子,烏龜不甘示弱以龜派氣功波攻擊兔子,與兔子扭打成一團,雙雙掛彩,身負重傷送醫。後來,烏龜與兔子都對對方提告,雖然兩隻動物都構成傷害罪,但因為兔子之前有過失的前科,並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這時候兔子就必須要加重二分之一,而烏龜不用。
 
blush:律師,兩個人做同樣的錯事,但兔子因為之前有過失所以必須加重,而烏龜卻不用,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cool:是啊,我國法院的見解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出爐前,確實都是這樣機械性適用,只要有1犯罪行為且執行完畢,再故意犯2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有累犯的適用。但大法官們認為,實務這樣做是不對的,累犯處罰的目的是要對那些一再犯罪的壞人,為了處罰他們不知悔改,繼續犯錯而加重處罰,所以現行法院作法及法律規定,沒有區分1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也不區分1、2次行為間是否相關,就不分情節均適用累犯的規定,是與罪刑相當性不符的。
 
blush:所以說,這次解釋關於累犯的規定,並不是鄉民所說的法律全面鬆綁、助長犯罪,並且為那些常態性犯罪的人解套囉?
cool:是的,這次解釋的範圍,以我們法律人的觀察,其實對那些經常性犯罪的人,是沒有影響的,並不會有鄉民所說的全面鬆綁、助長犯罪情形的發生,反而是區分不同的犯罪類型、不同的行為態樣給予不同的處罰,這才符合刑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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