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7月16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之條文重點
民國113年7月16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之條文重點
一、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違者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一般洗錢罪之刑度,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修正特殊洗錢罪之要件,並提高罰金刑上限,且因應新興犯罪手法,新增利用虛擬貨幣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之犯罪態樣。違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增訂若犯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將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使司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可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增訂權責機關簽訂防制洗錢以外的條約或協定,得基於互惠原則,將取得資訊作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為偵辦洗錢犯罪,增訂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官執行控制下交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