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到底是什麼?I

壹、特殊強制處分之類別

刑事訴訟法增訂新型態科技偵查手段(如GPS定位系統、M化車等)之相關規定,使犯罪調查手段得隨科技發展日益精進,亦兼顧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特殊強制處分之類別如下:
 
一、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以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如GPS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如無人機)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
enlightened注意:本條禁止偵查機關以大規模蒐集不特定人之生物特徵進行追蹤定位(如人臉辨識系統即時辨識比對,以追蹤調查對象之位置)。
 
二、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偵查機關得以「M化偵查網路系統」(簡稱M化車)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手機、手錶等行動通訊軟體位置」、「行動通訊設備號碼(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簡稱IMEI)」及「行動通訊設備之卡片號碼(即SIM卡號碼,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ty,簡稱IMSI)」進行追蹤定位。
 
 

►何謂「M化偵查網路系統」(簡稱M化車)?

透過M化車」裝設之截收器偽裝成基地台(即偽基地台),發出比附近電信業者基地台更強之訊號,藉此令在其發射功率區域內所有手機均誤認其為真實基地台而向其註冊,而截取該區域內手機獨一無二之專屬序號(中文譯為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簡稱IMEI)及該手機使用門號(即SIM卡之全球專屬識別碼,簡稱IMSI)等識別碼資料,經比對得知目標對象之手機識別碼後,並可藉由系統與目標手機連結訊號之強弱,即時定位該手機位置。(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nlightened注意:調取通信紀錄應依照通訊保障監察法之規定為之,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所規範之偵查類型。
 
三、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針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如以高倍數攝影機或照相機,透過窗戶拍攝屋內,或透過熱顯像設備探知內部溫度等)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之調查。
 
 
enlightened實質之調查設備或人員進入隱私空間,例如開門入屋拍照、在屋內裝置攝影機等方式,即非本條許可範圍內。
enlightened注意:本條規定得以「監看及攝錄影像」,解釋下應僅得拍攝照片、攝錄無聲音的影像,亦即本條「不包含錄音」,言論或談話之監察本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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