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施行介紹-民事訴訟律師,台中民事訴訟律師

1.修正前後條文:
 
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2.修正後的影響:
 
(1)關於年利率部分:
本次修法調降約定利率的上限,從週年利率20%,調降為16%。
 
(2)關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
依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意旨:「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在新法修正前,民法雖規定利率上限為20%,但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超過20%之利息給債權人,亦無法請求返還。
修法後之民法明文規定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為無效。所謂無效是指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換言之,新法修正後,如債務人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上限之利息,且經債權人受領,即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本次修法之適用範圍:
依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縱使雙方約定利率是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只要約定之年利率超過16%,於新法施行後(按:民國110年7月20日施行)所發生的利息債務,仍會受到民法第205條的限制(也就是超過16%的部分無效)。
 
(4)法律爭議尚待釐清部分:
雖然民法第205條明確規定利率上限,及超過上限的法律效果。但是,在實務適用上,是否得再主張民法第180條第3款:「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仍然是訴訟上攻防的重點。因此,如果遇到相類似的紛爭,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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