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土地糾紛訴訟律師,台中土地糾紛訴訟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納入幾項住大變革:
 
一、出租人將住宅交由包租業、代管業出租,並給予多項租稅減免優惠。
 
二、將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即原來未納入消保法保障的一般租約)明文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明文規定法律效果。
 
三、轉租應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及法律效果。
 
四、明文規定租賃契約消滅後遺留物處理。
 
五、增設至各縣市政府免費調處作為住宅租賃紛爭解決管道之一。
 
六、詳實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權利義務及行政罰鍰。
 
本條例適用範圍限定「住宅租賃契約」,即一方以「建築物」供他方「居住使用」,由他方支付租金之情,條文規範目的既然係為落實居住正義,保障承租者權益,且將不適用消保法之租賃契約(即所謂C2C情形,條文用語為非具消費關係)明文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導入類似消保法定型化契約限制,進一步保障弱勢承租人權益,惟另待內政部公布詳細示範契約條文。
 
另外,本條例明文規定承租人未會同點交之擬制法律效果,及承租人遺留物於透過簡單催告程序即可視為承租人拋棄所有權(以往皆須透過繁瑣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且增設免費調處作為住宅租賃紛爭解決管道之一,應可達到本條例立法重點係為減少租賃紛爭訟源之目的。
 
惟就出租人將住宅交由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所享有之租稅減免優惠,係以每屋做為計算標準,實際上如何認定,恐生疑義。且於租賃實務上,如有出租人將一屋隔間出租,不僅存有違章建築及消防安檢等問題,亦無法期待該等出租人會將租賃標的物委託本條例之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此部分乃是迫切亟需立法管理之區塊,日後如何因應亦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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